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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
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各营业网点、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不得向
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 单一客户贷款
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
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500 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
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 10% 。
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
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75%
〔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 实施
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和长
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 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