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地
理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
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其代表首推 2000 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中国和日本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
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
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
分离,比如在银行业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
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部,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
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
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混业经营 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
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
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
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
突与金融企业部的风险传播。
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
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承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
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