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探讨
#### 引言
本文主要针对苏力教授在《法律人思维》一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部分论点提出了反驳意见。苏力教授认为现实中法官处理案件时应“超越法律”及“考量后果”,这引发了对于法律人思维本质的讨论。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人思维的二元性,即在实定法和社会需求之间寻求平衡的重要性。
#### 苏力教授的观点概述
苏力教授在其文中强调了法律实践中法官不应局限于书面法律条文,而应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他认为法律人思维应该包括对法律之外因素的考量,这种“超越法律”的思考方式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性分析
1. **实定法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 **实定法的重要性**: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建立在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这是确保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关键。因此,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尊重现有法律框架。
- **社会需求的影响**:同时,法律人也需要认识到社会是在不断变化中的,法律应当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人需要“超越法律”,考虑到法律以外的因素,比如社会影响、经济发展状况等。
2. **法教义学与超越法律的平衡**
- **法教义学的价值**:法教义学强调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它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人通过深入研究法教义学,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和目的。
- **超越法律的意义**:尽管如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执行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这时,法律人需要灵活运用自己的判断力,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后果,以达到更为公正的结果。
#### 对苏力教授观点的回应
1. **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
- 苏力教授试图否认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认为任何人都能具备所谓的“法律思维”。然而,法律人经过专门的训练和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方法论和思维方式,这是非法律人难以具备的。
2. **法教义学的重要性**
- 苏力教授似乎过分强调了“超越法律”的重要性,而忽视了法教义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基础作用。实际上,法教义学不仅为法律人提供了理论指导,而且也为他们处理复杂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 结论
法律人思维的本质在于平衡实定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法律人需要坚守法律原则,尊重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他们也应该具备灵活性,能够在特定情况下考虑社会后果和实际情况。这种二元性的思维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动态性。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不仅揭示了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复杂性,也指出了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全面视角。通过综合运用法教义学与“超越法律”的方法,法律人可以更好地应对现代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挑战,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