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2013 借股质字第 03 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 2013 年 月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主合同”),根据
该借款协议,【】(“”)指定甲方借款给丙方 250 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生产
经营及内部管理。
2.为了担保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 470 万元出
资计 47%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各方经协商一
致,就股权质押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丙方提供 250 万元借款本息。
第二条 股权质押标的
2.1 股权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丙方 470 万元出资计 47%股权及其派生的股
息、红利、投资收益等全部派生权益。
2.2 乙方承诺,其提供质押的股权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
的权利,质押期间也不会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
第三条 股权质押范围
股权质押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索债务发生的律师费、差
旅费、诉讼费等全部为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第四条 股权质押期限
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丙方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之日失效。
第五条 股权质押登记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