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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法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
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所说的“委
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
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
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
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
否作销售处理, 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而应当按照销售 自制应税消费
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
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
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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