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编号 LASKJV-WI/GC-032 版本 B/0
名称 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生效日期 2009 年 9 月 1 日 第 1 页共 9 页
1.0 目的
确保消防设备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运行。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
3.0 职责
3.1 消防设施责任人负责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或监督。
3.2 消防设施责任人负责外委维修保养专业队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消防设施责任人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及对外委托修理的联系工
作。
4.0 程序
4.1 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权限及要求
4.1.1 对由物管公司自己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由消防设施责任人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维修
保养。
4.1.2 对委托专业公司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由消防设备责任人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督
检查。
4.1.3 消防设备责任人按照保养计划表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或监督检查,并将维修保养情
况记录于《消防设备 / 设施月(季、年)保养记录表》。消防设备维修后必须恢复原
来状态,不得随意更改原器材、线路。
4.1.4 设备故障维修一般不超过 8 小时,若在 8 小时内无法解决的故障,由管理处工程部
主任将故障原因上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经批准后立即组织修复。
4.1.5 设备负责人对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2 消防设备的检查保养
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一般内容,各管理处根据各自安装设备实际情况对照执行。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
4.2.1.1 对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检查:
4.2.1.2 对可测量相关参数进行查看和记录,如回路电流等;
4.2.1.3 公共场所烟感器、温感器安装检查,与底座接触是否良好,外观是否洁净完好;
4.2.1.4 每次随机抽取不低于 5%的烟感或温感,喷烟或加热后查视报警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