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建筑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上 海 市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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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 乙方负责下列第 项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
设施; 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泡沫灭火系统; 7、气体灭火系统; 8、防排烟系统; 9、火灾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应急广播系统; 11、消防专用电
话; 12、防火分隔设施; 13、消防电梯; 14、细水雾灭火系统;
15、干粉灭火系统; 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7、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 18、灭火器; 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
三、维修保养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
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和现场维修保养人
员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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