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
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 中央直属发射台、 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
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
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 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 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 另一路外电不应
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
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
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
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 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
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 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
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 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 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发射控制
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 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
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 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切换设备
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四) 信号源接收、 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 《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