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
工的离职管理。
3. 离职类别与定义
3.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1.1. 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2.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
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3.2.1.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3.2.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1.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2.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2.1.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3.2.1.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3.2.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2.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3.2.2.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3.2.2.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2.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 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3.3.1. 月累计旷工超过 3 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
3.3.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3.3.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