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我市从开展房屋面积测量以来,先后执行了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 58 号《关于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1982 年 11 月 12 日起执行)、建设部建房[1995]517 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2000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种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以致于在房屋登记发证中出现了房屋面积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
人的误解。为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 房屋面积的测量标准,必须实行同幢房屋同一标准的原则。各幢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一
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 不同时期竣工的房屋面积的测定,原则上执行不同时期的测量标准。按当时国家规定
的标准测量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
三、 房屋面积的测量,由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认定的测量部门(以下简称测量部门)测
定,以首次测量所采用的测量标准为准。今后,无论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如何调整,已测定的
房屋面积不再变动。
四、 同幢房屋的单元面积已用不同标准测量的,由测量部门认定一个测量标准,并对该房
屋各单元面积统一调整。属于该类调整的,已交房款(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不作退
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
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
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