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规定
一、公司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类别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不得将资质
证书出借或转让,不得将承接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是涉密
资质的单位。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
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三、公司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省涉密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以后,公司应当向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项目建设情况。
四、公司应当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
落实各环节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五、公司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密级,对用户需求文档、设计
方案、图纸、程序编码等技术资料和项目合同书、保密协议、验收报告等业务
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进行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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