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私活被公司开除。。
九次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次方公司无须向李某支
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九次方公司向二审 法 院 上 诉 请 求 : 撤 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
判九次方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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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李某入职九次方公司,担任移动研发主管一职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23000元,九次方公司通
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19年8
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载明:“李某……鉴于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1 、在 教育 纵队 APP 项目 期间 ,未 经公 司允 许, 将为 合资 公司 开
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
2 、 在 教育 纵 队 APP 项目 期 间 , 利用 职 权便 利 , 私 自收 受 合 资 公
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3 、 在 教育 纵 队 APP 项目 期 间 , 利用 职 权便 利 , 以 个人 名 义 向 对
方私自无理索要巨 额 财 款 , 严 重 违 反 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
序造成重大影响; 上 述 行 为 已 严 重 违 反《九次方源代码管理制度
》 《 九 次 方 大 数 据 员 工 手 册 通 用 版 V2.0-
201809 》 、 以及 国家 的相 关 法 律 ,属 于严 重 违 反 公司 规章 制度
和国家法律法规。 因 此 我 公 司 决 定 根 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
规定,对您做出如下处理:1.自2019年8月15日起与您解除劳动
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12月18日,仲 裁 委 就申 请人 李某与被申请人九次方公司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九次方公司于 裁 决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十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七千元;
二、九次方公司于 裁 决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十日内,支付李某二〇一八
年一月一日至二〇 一 九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未休年休假工资七千九百三
十一元零三分;
三、驳回李某其他 仲 裁 请 求 。 九 次 方 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
限内提起诉讼。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书载明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九次方公司主张如下:
1、 工 作期 间李 某 利用 职权 便 利 与 其公 司 业 务 合作 单 位 朋 程勤 学
公司相识,后李某 为 该 公 司 提 供 劳 动 ,负责开发某项目,并从该
公司收取相应报酬 , 该 行 为 已 严 重 违 反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员工手
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2、 由 于李 某与 朋 程勤 学公 司 之 间 发生 争 议 , 所以 朋 程 勤 学公 司
无奈向其公司进行 反 映 , 朋 程 勤 学 公 司称李某涉嫌敲诈高额的项
目费用,在该公司 未 能 满 足 李 某 高 额 费用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
付项目源代码,且 私 自 将 朋 程 勤 学 公 司的项目源代码上传至阿里
云私有服务器,李 某 的 上 述 行 为 已 严 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公司源
代码管理制度中的 有 关 规 定 , 给 其 公 司的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其公司向 李 某 送 达 了 上 述 《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提
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认可九次方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主张如下:
1、 朋 程勤 学公 司 系九 次方 公 司 的 合资 企 业 , 其是 按 照 九 次方 公
司高级执行副总裁 吴 某 的 安 排 同 团 队 一起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
目,九次方公司的 负 责 人 以 及 法 定 代 表人均知晓此事,其并非私
下兼职,且九次方 公 司 在 向 其 送 达 的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未
提到兼职一事;
2、 由 于其 是按 照 九次 方公 司 领 导 的安 排 为 朋 程勤 学 公 司 开发 项
目,所以朋程勤学 公 司 应 与 九 次 方 公 司就源代码一事进行沟通,
而不是向其索要源 代 码 , 且 其 不 存 在 将源代码上传至其本人私有
服务器的行为;
3、 由 于为 朋程 勤 学公 司开 发 项 目 需要 经 常 加 班, 所 以 朋 程勤 学
公司的负责人陈某 曾 在 微 信 工 作 群 中 告知其所在团队,会向参加
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额 外 支 付 一 些 辛 苦 费,沟通后朋程勤学公司将
该费用转入其父母 的 银 行 账 户 , 再 由 其以现金的方式平均分发给
团队 的其 他工 作人 员, 先后 转账 过2 笔, 每笔 金额 14850 元 , 其
不存在向朋程勤学公司索要、敲诈钱款一事。
九次方公司亦不认 可 李 某 的 上 述 主 张 ,并主张李某是在其公司不
知情的情况下私自 带 领 其 公 司 团 队 为 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此
外,其公司确持有 朋 程 勤 学 公 司 的 股 份,吴某曾系其公司高级执
行副总裁,但已离职。
九次 方 公司 就上 述 主 张 提交 有 员 工 手册 ( 首 页 、目 录 页 、 第7 页
、第8 页及员工签字确认页)、 银 行付款回单(朋程勤学公 司向李
某父母转账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李某对员工手册中的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