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提成、员工绩效工资在征收社保时,有无特
殊规定
《 关 于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险 中 心 函〔 2006〕6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凡 是 国 家 统 计 局 有 关 文 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不 作 为 工 资 收 入
统 计 的 项 目 , 均 应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
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的 组 成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的 规 定 》(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1 号 )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根 据 该 规 定 , 工 资 总 额 是 指 各 单 位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直 接 支 付 给 本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总 额 , 由 计 时 工 资 、
计 件 工 资 、 奖 金 、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 津 贴 和 补 贴 等
组 成 。
确 定 基 数 时 可 以 剔 除 不 列 入 社 保 缴 费 基 数 的 部 分 : 根 据 《 关 于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劳 社 险 中 心 函 〔 2006〕 60 号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不 计 入 工 资 总 额 , 在 计 算 缴 费 基 数
时 应 予 剔 除 :
1、 根 据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的 创 造 发 明 奖 、 国 家 星 火 奖 、 自 然 科 学
奖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和 支 付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和 技 术 改 进 奖 以 及 支 付 给 运 动 员
在 重 大 体 育 比 赛 中 的 重 奖 。
2、 有 关 劳 动 保 险 和 职 工 福 利 方 面 的 费 用 。
职 工 保 险 福 利 费 用 包 括 医 疗 卫 生 费 、 职 工 死 亡 丧 葬 费 及 抚 恤 费 、 职 工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 文 体 宣 传 费 、 集 体 福 利 事 业 设 施 费 和 集 体 福 利 事 业 补 贴 、 探 亲
路 费 、 计 划 生 育 补 贴 、 冬 季 取 暖 补 贴 、 防 暑 降 温 费 、 婴 幼 儿 补 贴 ( 即 托 儿
补 助 ) 、 独 生 子 女 牛 奶 补 贴 、 独 生 子 女 费 、 " 六 一 " 儿 童 节 给 职 工 的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 工 作 服 洗 补 费 、 献 血 员 营 养 补 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费 。
3、 劳 动 保 护 的 各 种 支 出 。
包 括 : 工 作 服 、 手 套 等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解 毒 剂 、 清 凉 饮 料 , 以 及 按 照 国 务
院 19 6 3 年 7 月 19 日 劳 动 部 等 七 单 位 规 定 的 范 围 对 接 触 有 毒 物 质 、 矽 尘 作
业 、 放 射 线 作 业 和 潜 水 、 沉 箱 作 业 , 高 温 作 业 等 五 类 工 种 所 享 受 的 由 劳 动
保 护 费 开 支 的 保 健 食 品 待 遇 。
4、 有 关 离 休 、 退 休 、 退 职 人 员 待 遇 的 各 项 支 出 。
5、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人 员 的 稿 费 、 讲 课 费 及 其 他 专 门 工 作 报 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