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 倍。
14.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
3 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
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
班费的计算基数。
15.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 倍
(用人单位已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下)。
16.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
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
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 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4 天)
1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1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19.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20.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根据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21.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