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关键知识点
####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概述
- **定义**: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其对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 **特点**: 此类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复杂性,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二、适用的新会计准则
- 根据财会〔2010〕15号文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特别提到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这些准则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 三、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 **保费收入金额**: 应当根据融资性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 **确认条件**:
- 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账务处理**:
- 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保费:
- 借: 银行存款
- 贷: 预收保费
- 担保合同生效后收到保费:
- 借: 预收保费
- 贷: 保费收入
#### 四、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定义: 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 计提比例: 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
- 账务处理:
- 借: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担保赔偿准备金**:
- 定义: 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合同在被担保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金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 计提比例: 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
- 账务处理:
- 借: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贷: 担保赔偿准备金
- 充足性测试: 每年终了,根据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重新评估已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充足。
#### 五、融资性担保合同提前解除
- **会计处理**:
- 转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 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担保费,剩余部分退还被担保人。
- 账务处理示例:
- 借: 保费收入
- 贷: 银行存款
- 借: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借: 担保赔偿准备金
- 贷: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六、融资性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 **定义**: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 **确认原则**:
- 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
-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成本应当与其收入相匹配。
#### 结论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特别是对于保费收入、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通过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和应用,可以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报告更加准确、透明,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管理层决策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