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调峰。
如果具备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或供冷需求,且供热或供冷距离与技术经济
条件合理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热电冷联产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可综合利用,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应
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卫生填埋。
C1.8 根据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可按规划容
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应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施工或安装,并
保障初期投入运行和检修的必要配套设施完整。
C1.9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规划和布置,应满足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功能要求,
便利人流、物流交通运输便利,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相关工程功能
分区关系协调,合理利用地形地质和气象条件,节约用地,兼顾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建构筑物布置,必须符合放火要求。主厂房(包括
垃圾接收跨、焚烧炉 /锅炉车间、汽机车间、烟气处理车间和集中控制室等) ,生产
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垃圾储存仓、配电室、变
压器室、 点火油罐 (包括油泵房 )和柴油发电机房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属于
丙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
C1.10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工程的可靠性应按照工厂年连续运行时间不
低于 8000 小时要求。
C1.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 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 欢迎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C2. 物料管理
C2.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物料管理,应包括垃圾、焚烧炉渣、焚烧飞灰及反
应生成物、点火及助燃油料和药剂等物料的计量、接收与储存系统。
物料管理设计包括:物料质量平衡分析,系统拟定,设备选配,运行控制、
检修维护和车间布置等。
C2.2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垃圾,应进行物性分析。
生活垃圾物性分析包括:组分分析、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
生活垃圾组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有机物成分 (%),无机物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