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的,旨在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资格注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等单位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资格注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并且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职业发展分为两级,即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需要具备至少 2 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需要具备检查员资格 3 年以上,完成不少于 6 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 4 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的标准、方法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 2 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更新。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禁止有多种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资格注册,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从事本人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检查活动的、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检查结论的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可以采取通过问卷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