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而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保障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该规定于2009年7月3日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环境保护等相关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这些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才能在市场上出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而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管理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地方质检部门则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认证监管和执法查处。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管理,包括产品目录、技术要求、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认证标志和收费标准。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实施。同时,鼓励开展国际间的认证互认活动,但需在国家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认证实施过程中,认证机构需遵循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基本规则,采用相应的认证模式,如设计鉴定、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检测、市场抽样检测、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等。认证规则应明确适用产品范围、标准、模式、申请流程、工厂检查、证书有效期、认证标志使用等要求。
认证委托人,即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需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如果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目录产品,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可申请认证。认证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将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确保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检测过程公正、准确,并有完整的记录可追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确保中国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强制性认证的程序、责任和执行机构,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