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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征税问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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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征税问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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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征税问题初探
一、现行税收制度下电子商务征税所遇
到的问题
电子商务按照商务交易的形态分为两
种:离线交易。交易双方以电子方式缔结合
约、支付价款,货物和劳务则以传统方式提
供。这种交易与邮购方式、电话定购并无实
质差异,因其交易的实物流程并未消失,按
现行税制对其征税并无多大障碍。在线交易。
在网络上直接完成认购、支付价款、数字化
信息商品的支付等全部交易过程,如在网上
直接进行电子书籍、电脑软件的交易,完成
金融服务和下载统计资料等。在线交易的特
征是所有交易流程均由网络完成,赖以课税
的基础实物流程流失,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
的税收难题。
征税对象认定问题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是区分征
税与不征税的唯一标准。在传统贸易活动中,
征税对象的认定较为容易,因其所有的交易
行为都会有相关的商业凭证,如进口报关手
续、销售凭证,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
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和信用证业务的变动
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商
务则不然。电子商务较之传统贸易方式有两
个显着特征:流动性。网络是极度开放的空
间,交易者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从事商业活
动,只要付出低廉的变更费用就可随时更换
网站、变更网址,在网络空间实现虚拟的即
时流动,这种高速的不留任何痕迹的即时流
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认定难度。
隐蔽性。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和无纸操作,
采用电子记账,再加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
的使用,计算机加密系统地开发和利用。极
大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逃
逸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兼于法律和技术原
因,无法进入加密程序,获得真实的纳税资
料。
2.征税对象难以划分
凡征收流转税的国家,其税法对有形商
品的销售、应税劳务的提供、特许权转让等
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但这一规定却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
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如
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数字形式
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
便可随时购买、游览或下载所需要的信息商
品。例如,在传统贸易形式下,《英汉辞典》
的生产、销售被看作是销售货物,征收增值
税,但现在消费者可在网上购买数据库,就
可直接得到它,那么政府对这种提供数字信
息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还是应税劳务呢?
应征收哪种税?如何确定其税率和纳税地
点?目前国内税收理论界对此尚无定论,国
际社会也是各有各的说法。美国财政部提议
的课税细则中,对电脑程序出售所得作了一
些规范。认为电脑程序供应商在出售数字化
产品时,若事先约定顾客只能自己使用或仅
可复制供公司内部使用,则这种所得应归类
于销售货物所得;反之,若顾客有权大量复
制甚至可以向他人销售,则这种所得应视为
特许权使用费。从上述内容看,这一提案并
不完善。同是网络销售,但却因购买者的购
买意图不同,给予不同的定性,适用于不同
的税收政策,这本身就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和
中性原则。况且销售方会因税负问题与购买
方协调,以选择低税负的方式,对这一点,
税务机关是无法控制的。
居民税收管辖权难以落实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
的人征税的权力,其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
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所属关系。依
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连接
因素是对自然人或公司居民的身份认定。各
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居民身份均以具体的建
筑实体为判定标准,如美国、日本、法国采
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即凡在本国登记注
册的公司为本国居民公司;意大利、中国等
实行“总机构标准”,规定公司的总机构若
设在本国境内为本国居民;英国和加拿大则
适用“管理中心标准”,只要公司的实际管
理与控制中心在本国即确定为本国居民,由
于这一标准的实际操作有一定的难度,英国
于 1986 年又增加了注册地标准。但上述理
论和规则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从事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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