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
码。严禁随意向别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计算机使用
者更应以 30 天为周期更改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 8 位。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IT 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公用设备责任贯彻到部门)。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
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安排。
第十五条 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公司管理策
划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
的,应当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献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
的数据或文献,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
别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
资料收回并保存。
第十九条 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限度由各部门负
责人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
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
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 C 盘)外的盘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