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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监控和通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部矿井必需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
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需对安全
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
通信、电源线缆敷设,安全监控系统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要求,绘制安
全监控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
并立即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
介质保留时间应该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留时间应该不少于
2年。录音应该保留3个月以上。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需专用。严禁安全监
控系统和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
应该分设两条,从不一样井筒或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不一样位置进
入井下。
设备应该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需含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
缆入井口处必需含有防雷方法。
系统必需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该能保持系统连续
工作时间大于2h。
监控网络应该经过网络安全设备和其它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该双机热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