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
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
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
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与利用上述技术
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
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与其运行所依赖的
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