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 计凭
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第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 已记
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 入功
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 的修改
功能。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 告语
言( XBRL )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 XBRL 财
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 口,满
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 会计
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 性与完
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 案管理的
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 的安
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 日志的
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十五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 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