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申报制度
(一)执行准入医院管理办法
1.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与
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医
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3.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组织、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互联网医院
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限制
1.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依托实体医
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2.互联网医院开设临床科室,对应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正高级、1 名副高级职称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医师可多点执
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
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3.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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