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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
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
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
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甲方
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底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 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
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
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