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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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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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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是针对宁波海域台风季节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规范,旨在确保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宁波海事局管辖区域内航行、锚泊、作业的所有船舶和相关单位,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码头单位、船舶修造单位等。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各下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的防台监管工作。 在每年台风季节来临前,水上防台单位需建立防台组织,制定防台应急预案,并向海事处报告。此外,还要进行防台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能执行预案。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需确保船舶的防台设备完好,修造船单位应避免在台风季节进行水上作业,并报告在建、在修船舶的防台措施。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需关注气象台的台风预警信息,遵照海事局的指示行动。海事局根据台风动态,将防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即防台戒备、防台准备、防台实施和抗击台风,每个阶段有明确的启动条件。例如,Ⅳ级防台阶段,当预计72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时,船舶应做好防台准备,进行设备检查。随着台风临近,船舶需召回船员进行全面检查,非坞修船舶不得进行重要机械检修,危险品船舶等需准备撤离。 港口调度部门需要合理安排船舶装卸,确保能快速离泊避台,引航部门需及时调整引航计划。在防台过程中,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要与船舶保持紧密沟通,传递防台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宁波海域在台风季节的安全,降低灾害风险,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应对台风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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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季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域交通
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XX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
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 XX 海事局辖区航行、锚泊、作业的
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代理人和码头单位、船舶修造单位、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
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 XX 国 XX 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XX 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的水上防台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每年台风季节前,水上防台单位应成立防台组织,
制定水上防台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
水上防台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防台演练,确保相关船长、船
员及岸基管理人员等能熟悉预案内容并正确执行。同时要做好以
下工作: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做好所属船舶防台物
资保证、防台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督促所属船舶对防台设备和属
具等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况。
(二)船舶修造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尽可能减少或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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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ang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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