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这份文档反映了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聘用合同争议日益增多的现象。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涉及了多个具体问题。
聘用合同争议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例如,某报社在张某入职时收取了20000元的“款项”,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收取此类费用并无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在员工离职时应返还。
仅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而不签订聘用合同也会引发争议。张某和王某在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仅签订就业协议,半年后被解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单位的解聘决定缺乏实体依据,应予以撤销。
第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但未续签聘用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延续性的争议。如李某的案例所示,当聘用合同期满后,个人仍在原单位工作,应当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约定多次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某经历了两次试用期,第二次试用期的设定并无法律依据,且在第一次试用期满后未提出异议,单位以此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是不合法的。
第五,关于服务期的纠纷,如刘某的案例,医院要求刘某服务五年以换取住房补贴,但高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可能显失公平,仲裁委通常不会支持过于严苛的条款。
第六,培训费用的约定也容易引发争议。赵某接受培训后辞职,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限定在实际培训支出内,并随服务年限递减,因此赵某只需支付一部分。
第七,岗位变化的纠纷涉及到合同的执行问题。王某被调整岗位,但未经协商一致或考核不合格,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仲裁委通常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对于精神病人,聘用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如张某的情况,应保障其在治愈前的聘用权益。
第九,终止与怀孕女职工的聘用合同是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如王某的案例所示。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围绕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展开。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法依规,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也提醒事业单位在制定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