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
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 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
章的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
细则。
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
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
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
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
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