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
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
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
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
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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