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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争议该如何处
理
一、案例实况
甲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 年度销售软件产
品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000 万元,成本、费用、营业税金
及附加等扣除项目合计 1200 万元(不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用于研发费用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该企业 2011
年 8 月取得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为
178 万元。该企业于当年度将这笔即征即退税款全部用于软件产
品研发。企业将 178 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计算 2011 年度企
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178-178-178×50%-1200=711(万元)(对研发费用 178 万元
加计 50%扣除)。征纳双方在对于这 178 万元的处理上产生分歧。
与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相关的文件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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