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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及其股权转让与加入、退出
第二十条 事务所的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
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成为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
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定);
(五)年龄条件(年龄在[60 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括
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六)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要求约定其他条件]。
本章程项下的股东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
个人资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可以由全体股东自
行选择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
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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