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是中国财务部在1993年颁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是制度的几个关键点的详细说明:
1. **总说明**
- 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 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需按照制度设定和使用会计科目,但可以在不违反会计核算要求和报告汇总的前提下,增设、淘汰或合并科目。
- 会计科目的编号是统一规定的,企业不能随意更改,但在某些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删使用。
- 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由制度规定,内部管理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 会计报表需按月或年报送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还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报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且“元”以下到“分”。
- 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或实质控制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 **会计科目**
- 制度中列出了详细的会计科目表,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种经济活动。
- 资产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负债类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所有者权益类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成本类包括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损益类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等。
-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特定会计科目,如“拨付所属资金”、“外汇价差”等。
3. **会计报表**
- 会计报表分为月度和年度报表,有固定格式和编制说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 报表需有封面,注明企业信息、报表年度、月份和送出日期,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
4. **解释与修订**
- 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负责解释,若有变动,由财务部修订。
- 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这份制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企业的会计操作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促进了企业的规范运营和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