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监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本部分文件内容涉及了项目监理在工程变更管理、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方法。
在工程变更管理方面,监理机构需要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阶段设计单位不应主动提出工程变更,而应由发包人提出。一旦提出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并给出审查意见。如果变更涉及到设计文件的修改,则变更文件需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且在必要时,监理机构应建议发包人组织专题会议来论证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对于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及工期影响评估,监理机构需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变更费用和工期变化,并通过会签工程变更单的方式予以确认。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带来的设计修改、工程暂停、返工损失和增加的工程造价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发包人的正确决策,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中,分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变化调整和措施项目费调整两部分。其中,若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发生变更,当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需调整综合单价;无适用或类似情况时,承包人可依据变更工程资料和市场调查的合法依据提出单价调整方案。此外,还有关于措施项目费调整的规定,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和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具体调整方法。
施工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索赔范围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未做出明确限制。索赔主要类型包括由不利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以及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文件内容错误、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和指示、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现场、发包人违约等。监理机构需要合理地处理这些索赔事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对某些未在合同或合同约定中明确的事项进行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在施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因为它涉及到合同变更和额外费用支付的问题,是工程变更与索赔中的关键证据。
监理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担着确保工程变更合理、有效管理索赔事宜、以及对现场签证进行正确处理的职责。监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工程成本和进度的因素,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