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保险合同商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
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依据本保
险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商定不退还保
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次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病主险合同责任
范围内的意外损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
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商定
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
额后按 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商定的免赔额及给付
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损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
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连续担当保险金给
付保险责任,除另有商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损害
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损害
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本条商定对被保险人所负
的意外损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评论0
最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