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外经贸]国际贸易单证实务期末考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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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知识点】 1. 信用证种类与规定: - 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根据《UCP5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必须规定交单地点的信用证类型没有明确提及,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信用证会明确交单地点以确保流程规范。 2.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 在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以及可能涉及的通知行、议付行和保兑行。例如,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有委托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条款建立关系。 3. 信用证的追索权: - 当出口人开具的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信用证的不同类型决定追索权的归属。例如,如果是限制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可能有追索权,但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 4.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支付方式: - 延期付款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即期收款,受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付款。红条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是特殊类型的信用证,各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和功能。 5. 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则: - 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方,但只能转让一次,且必须由指定银行进行。信用证必须明确标注“可转让”字样才有效。 6.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 -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是基于单据处理,而非货物。它们只负责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并据此付款。 7. 托收与信用证的区别: - 托收是商业信用,依赖于买方的信用,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承诺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8. 对开信用证的应用: - 对开信用证通常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交易形式,双方互相开立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 9. 信用证与销售合同的关系: - 信用证是基于销售合同开立的,但两者条款不一致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以符合合同规定。 10. 信用证的性质: - 信用证必须明确是否可撤销,否则默认为不可撤销。未注明的信用证被视为不可撤销。 11. 信用证的基本要素: - 有效的信用证必须包含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这些时间点对交易的执行至关重要。 12. 信用证通知的流程: - 通知银行负责将信用证内容通知给受益人,确保受益人了解信用证条款和要求。 13. 特殊贸易方式下的信用证: - 对开信用证常用于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以保障双方利益平衡。 14.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 信用证提供银行信用保障,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以单据买卖为基础,开证行通常扮演第一付款人角色。 15.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 信用证可以通过信开本、电开本或简电本等形式开立,方便快捷。 16. 议付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 - 议付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通常是开证行、付款行或议付行,取决于信用证的具体条款。 17. 原产地规则: - 实质性改变标准通常是指货物经过加工后,税则号列或增值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以此确定货物原产地。 18. 商检证书的作用: - 商检证书用于货物交接、结算、通关验放、对外索赔和明确责任归属,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法律文件。 19. 商品质量检验证书: - 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包括品质、重量、数量、卫生等多个方面,以确认货物质量标准。 20. 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 进出口商品检验可在产地、出口国装运港、进口国目的港等不同地点进行,具体规定因合同条款而异。 2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三种基本险别的风险责任范围从大至小排列,通常依次是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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