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
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19〕34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 2018〕13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87 号)
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组织实施消防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
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
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