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
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 管理的新体系, 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
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第三条 公司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技术中心。
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 ,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组
织科技成果申报评价及推广、 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 科技成果统计分析、 国内外科技信息跟
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向科技成
果管理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四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
地统计科技成果, 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 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
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
始档案。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 ;
(三)项目目标责任书;
(四)技术开发(服务)合同;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包括主要图纸及预算书 );
(六)项目组活动记录:包括技术交流会议纪要、技术人员培训教材、操作规程、项目台帐
及相关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复印件;
(七) 工业性试验报告, 包括按技术开发项目验收要求提出的测试项目记录、故障记录、检
测报告、试验结果等资料;
(八)技术总结报告。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
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
2、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4、《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第八条 文字资料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 A4 纸打印,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
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九条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公司成果办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
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