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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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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宗旨、组织形式、执业范围
第三章出资的数额和来源
第四章合伙人的规定
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合伙人的变更
第三节对合伙人的处理
第四节合伙人会议
第五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一节主任
第二节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监事(监事会)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第七章律师和行政辅助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
第一节律师的聘用、接收和管理
第二节行政辅助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
第一节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
第九章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十章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二章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
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聘用人员及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
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原****律师事务所改制重组,吸收新的创始合伙
人,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经司法行政主管
. 优选-
-
部门审核成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为:****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为:********** LAW FIRM
住址:长沙市****************x
第二章 服务宗旨、组织形式、执业范围
第四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做人、务实做事。本着团结、协作、
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
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法律
服务中介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所执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
任代理人,参与调解、和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
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四)接受委托,为当事人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债权债
务清理;
(五)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各项公司法
律事务;
(六)接受委托,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八)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出资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合伙协议》规定的
创始合伙人各自认缴的股份组成。
. 优选-
-
第 八 条 创 始 合 伙 人 认 缴 股 份 为 开 放 式 认 缴 , 每 股 人 民 币
10000 元,每位合伙人最多认缴 10 股,均以现金形式认缴。认缴
股份五份(含五份)以上的合伙人为高级合伙人,其他认缴股份的
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
第四章 合伙人的规定
第一节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本所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高级合伙人可被推选为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
一般合伙人经全体高级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被推选为主任、副主
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
部管理活动;
(六)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七)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
权。
第十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参加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
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承担认缴股份数对应的任务款;
(六)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创始合伙人五年内、新增合伙人三年内不得退伙,但可
根据本所规定的制度增减股份,创始合伙人入伙后三年内不得减持
股份(按本所规定劝其退伙、当然退伙、强制退伙的除外);
(八)承担法律、法规、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禁止合伙人在退伙之前又加入、挂靠其他律师事务所;
(二)禁止合伙人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他形式挪用、私分、
侵占本所的业务收费款项和资产;
(三)禁止合伙人以律师名义或以本所名义办理非律师或非本
所业务;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所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 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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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根据本人的申请,可以吸
收为新的合伙人:
(一)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
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伍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
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拾万元以上,虽不符合前述条件,
但合伙人会议通过的除外;
(二)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三)承认本章程、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认缴股份数对应的任
务款;
(四)认缴入伙资本,并以出资股份及未分配收益作为执业风
险责任金;
(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
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六)至少两名合伙人推荐;
(七)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思强。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本人
提前 30 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入伙。新增
入伙的,要与原合伙人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四条 新增合伙人的出资由合伙人会议参照上一年度年终决
算时确定的每股金额确定,缴纳时间为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 7 日
内,但认缴的股份数最高不超过创始合伙人所持最高额(即 10
股)。
第十五条 在本所存续期间,除本章程及合伙协议(含入伙协
议)另有规定限制退伙外,合伙人可在每年的 12 月份 1 日前申请
自愿退伙,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次年 1 月份的合伙人会
议讨论决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经临时合伙人会
议讨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
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按合
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第十七条 自愿退伙的,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一)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本所账面净资产为结算依据;
(二)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 100%进行结算,
其中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 15%作为其本人在本所职业期间的执业风
险责任金,时间为两年,期满后无责任承担则无息退还,即不计算
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 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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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bhm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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