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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程序及各时间节点
工程变更程序及各时间节点分析
一、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可分为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承包单位
申请的工程变更两类。
1、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建立单位要施
的工程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和通过与施工承包单位协
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两种情况。
〔1〕监理人或建立单位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属
于必须的变更,如按照建立单位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展的设
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穿插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施工承包单位意见,监
理人经过建立单位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工作。
〔2〕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
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围外的某项新工作等。
此时,工程变更程序如下:
① 监理人首先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容和建立单位
对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② 施工承包单位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那么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书的容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方案、措施、
竣工时间等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要求。假设施工承包单位收到监理人的变更
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也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
据。如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无相应的施工机具等原因或其他理由。
③ 监理人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议书,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
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建立单位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如果施工承包单位
不同意变更,监理人与施工承包单位和建立单位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
变原变更意向书。
④ 变更建议应说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施工
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应与建立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施
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2、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可能涉及建
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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