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是云南省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详细的评估标准和流程。该细则依据《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及国家教育督导部门的相关规定,旨在监测和促进全省各县级地区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公平与质量。
评估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 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依据《办学标准》,对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基本办学条件的检查,如生均占地面积等10项指标。7项及以上达标则学校初步达标,8项及以上则认为学校基本达标。
2. 校际间均衡状况:通过计算小学和初中的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的综合差异系数,来评估县级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的均衡程度。
3.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开展工作情况:按照《实施办法》的评估内容,评估政府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工作表现。
4. 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反映公众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程度。
评估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初步均衡县和基本均衡县。两者在办学条件达标率、综合差异系数、政府工作评估得分以及公众满意度得分上都有明确的要求。
评估认定程序包括:
1. 县级自评和州市复评: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达标情况由县级政府自我评估,复评由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至少60%的学校接受实地核查。
2. 省级抽查:省督导委办公室对初步均衡县和基本均衡县进行随机抽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些步骤确保了义务教育在云南省各个县域内的均衡发展,不仅关注硬件设施的达标,也重视教育质量和公众满意度。通过严格的评估和认定,云南省致力于消除城乡、校际间的教育差距,保障每一位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