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依据的探讨
#### 案例背景与核心问题
本案例聚焦于一个核心问题:工伤认定书是否能够直接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案情简述如下: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一部分工程外包给了自然人刘某,刘某随后招聘了何某等人到工地工作。何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随后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工伤认定书中明确指出其工作单位为该建筑公司。基于此,何某请求通过劳动仲裁确认自己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法院判决及法律分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支持了何某的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通过正式的工伤认定确认了何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且这一工伤认定已经生效,那么可以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职工因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官方认定。一旦工伤认定完成并向双方送达,在没有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该工伤认定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 实务探讨与不同观点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工伤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方面,有人认为工伤认定书本身就是一项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了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工伤认定书虽然重要,但并非唯一的标准。
#### 反对观点的理由
- **雇佣关系的复杂性**:在本案中,何某实际上是被刘某雇佣的,而非直接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建筑公司与何某之间的关系可能更接近于雇佣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
- **法律责任的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当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时,这些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用工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它们与实际工作者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劳动关系。
- **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发包方应承担的工伤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要求。
#### 法律规定的视角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旧版)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表明,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会审查申请者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工伤认定书生效,理论上可以视为对劳动关系的一种官方确认。
#### 结论
尽管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可以被视为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不过,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和证据,以确保最终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工伤认定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对于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案例,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