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 2008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外包风险,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等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事
务或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经营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
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
附属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第五
条 商业银行开展外包活动应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
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 外包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
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尤其是重要业务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在确定某项外包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应评估以下因
素:(一)是否涵盖到商业银行大部分的信息技术、财务会计、信贷处理及客户
信息等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