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
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
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
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
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
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
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
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
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四)提升风险缓释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资产质量
迁徙趋势分析,增加利润留存,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
强风险缓释能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风险缓
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估,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的机构,应督
促其限期整改;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增资扩股、
发行新型资本工具等措施,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
(五)加强风险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流动性风险治
理架构,将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纳入流
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提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