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以下是该标准中的重要知识点: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生产经营者。
*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 选址: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生物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5. 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
* 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应采取措施,保证食品加工原辅材料与直接入口食品、生食加工区与熟食加工区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
*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 顶棚:在结构上应不利于积尘,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
* 墙壁: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墙壁、隔断和地面等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
* 门窗:应闭合严密且具有防虫防鼠装置。
* 地面:使用无毒、防渗水的材料铺设,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有防积水措施。
6. 设施:
* 供水设施:食品加工场所应有能满足食品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设备。
* 排水设施:加工场所内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 清洁消毒设施:应配备足够满足食品加工需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
*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 个人卫生设施:应在加工场所入口处设置洗手更衣设施,并配备消毒设施。
* 通风和温控设施:加工场所、仓库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通风设施。
* 照明设施:加工场所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 仓储设施:应具有与所加工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7. 容器、工具和设备:
* 应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 直接与食品、原料等接触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的材料制作。
* 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要设备器具须符合附录 A 中主要卫生设备器具的要求。
8. 容器、工具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做好容器、工具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的安全和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