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单元及评估报告的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外)的消防安全评估。也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 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
* 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
* 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 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 含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
*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
* 三级甲等医院;
*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评估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评估判定和报告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组建评估项目组,收集消防安全评估中需要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包括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单元,例如消防安全合法性单元、消防安全管理单元、建筑防火单元、建筑消防设施单元、安全疏散设施单元等。
评估单元的检查项包括:
* 消防安全合法性单元: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准的建设项目等。
* 消防安全管理单元:检查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存在未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等。
* 建筑防火单元:检查单位的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建筑改造等。
* 建筑消防设施单元: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经维护的消防设施等。
* 安全疏散设施单元:检查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检测的安全疏散设施等。
评估结论中应明确列出各评估单元的检查项合格率以及存在的问题。如果单位存在消防安全否决项,即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等,则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直接判定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