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一、概述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该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消防控制室(中心)安装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含输入/输出模块),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二、产品分类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以根据其使用方法、结构型式和使用环境进行分类:
1. 按使用方法分类:火灾探测报警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非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2. 按结构型式分类:柜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台式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壁挂式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 按使用环境分类:陆用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船用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 按防爆性能分类: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非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三、技术要求
1. 直流工作电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156-93的规定,直流24V优先采用。
2. 整机性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以为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或部件供电,并能直接或间接启动受其控制的设备。
3. 火灾报警信号接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触发器件的相关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 联动控制信号输出: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延时时间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0min。
四、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试验方法,包括低温试验、high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振动试验等。
五、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标志,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出厂编号等。
六、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GB156-93、GB2423.1-89、GB/T 6113-1995等。
七、结论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从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该类产品的生产、检验和质量监督提供了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