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使用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各异,买卖双方都可能有欺诈行为,主要有:
1、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
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2、“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
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
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软条款与善意的因进出口细节尚待最后确定的未生效条款不同,是买方故意设下的圈套,
这种条款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
很不可靠的。
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
是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
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
(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
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2) 对装运的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
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
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
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
予接受。
(3)加列各种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
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
人认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