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
物等 ( 见附件 ) 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需进行合法经营,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
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 如必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
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确保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
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
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当。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必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必需
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依据实际状况给予协助,所必需费用有
乙方承当,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当。
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