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甲方指定的直播账户以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
的才艺开展视频直播。
1.2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直播设备、场地以及平台账号上提供视频网
络直播服务,每月进行的直播天数不少于天,每日直播小时数不少
于小时,每月直播间平均月刷量不得低于元。
1.3 乙方应自主完成相关服务,不得转委托他人。
第二条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
2.2 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有意续签,应在本合作合
同期限届满之前日内向对方发出通知,经协商一致,双方可重新签
订合作合同,继续合作。
2.3 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则
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收入分配 3.1 合作期间内,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
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月结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