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
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
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
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
(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
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
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
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
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
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
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
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